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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共7章70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等。

      这是我国首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与现行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做了较好的衔接,并与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制度做了衔接。这部法律的出台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应急管理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预防为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突发事件管理体制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方面法律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格局。对于依法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